《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3月17日发布,将于2021年5月15日起实施。为做好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2010年1月15日)《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5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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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88号
电话:0311-86256308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