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方式 | 时间 | 联合检查部门 |
1 |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动物诊疗机构 | 1.是否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设立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资质。 2.许可证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变更。 3.动物诊疗许可证悬挂和人员公示情况。 4.病历、处方笺、病历档案。 5.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的设置情况。 6.动物诊疗医疗垃圾转运情况。 7.兽药使用情况。 8.兽药使用记录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3.《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现场调阅审查 | 3-12月 | |
2 |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高新园区、甘井子区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经营企业和市场经营门店 |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种子标签、使用说明,查阅相关生产经营档案、销售台账等手续,生产经营品种是否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 3-11月 | |
3 |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高新园区、甘井子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饲养记录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 3.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现场调阅审查 | 3-12月 | |
4 |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场所及水族馆。 | 核查《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证件及年审情况;核查经营利用场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数量、来源、增减以及饲养场所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现场调阅审查 | 11月1日-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