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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种业在行动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1-07-11

  

  保护知识产权,种业在行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7月6日召开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旗农科局四楼设分会场。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抓手,坚持部级统筹、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技术标准入手,加快推进法规修订、标准制定、品种清理和案件查处等关键举措落实落地,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力求破解阻碍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促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会上宣读了中国种子协会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倡议书。

  

  为共同营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不断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快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国种子协会向广大会员提出如下倡议:

  一、牢固树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种业创新者核心利益的最大保护,是对增强我国种业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是对打好种业翻身仗的最大支持。我们要牢固树立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种业创新、保护中国种业的发展,也就是保护我们种子企业核心利益的理念。

  二、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要不断加大种业研发投入,切实增强种业创新能力,积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坚决执行《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做到不仿冒、不套牌、不侵权,坚决抵制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积极配合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无论是企业自身维权、市场监督抽查,还是接受监管调查,我们都将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共同解决取证难、申诉难、鉴定难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共同营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为种业振兴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最高法以及司法部门,就种业产权保护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发布,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更多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是在2007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害品种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补充性、完善性的规定,保持了与2007年司法解释名称及内容的体系性和延续性。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施行后,原两个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最后,农业农村部补助唐仁健就工作作出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行业自律的现代种业治理体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年底前报送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专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压实属地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按照专项行动任务要求,抓好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

  (三)畅通举报渠道。我部将在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电话(010-59192079) 基础上,完善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构建二维码、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掌上、网上多元化举报通道。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受理形式,接受举报,做好核查反馈。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旗司法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农科局相关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参会。

  (图文供稿:高洁)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qxdt/2021-07/06/content_7f83681c333f45aa9671ca14b2d3c5e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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