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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八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2-12-14

  

  

  各区市农业局,国家级开发区农经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根据《威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农业行业)评定及监测办法》(威农字〔2018〕108号)文件要求,我市今年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市范围内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合作社社员100个以上(合作社登记注册后成员增加未及时更改的,申报时需提供成员名单),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019年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

  (三)账簿设置完整,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公开及时、准确、完整,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四)合作社产品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初步形成当地主导产业,并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

  (五)诚实守信,在税务、金融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自觉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每年接受各级农业部门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2次以上。

  (六)对积极参与扶贫工程,吸纳贫困户5户以上的;土地流转规模较大,达到500亩以上的,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的合作社,经区市推荐可破格入选。

  (七)根据市委组织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威组通字〔2020〕25 号)文件要求,设置不低于50%名额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参评市级示范社。(见附件1)

  二、评选和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山东省农民合作社信息网(www.sdhzs.com),进入威海分站的威海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系统,如实填报威海市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系统(网址及用户名、密码近期公布),主要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市级示范社推荐审核意见表、合作社工作总结、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社员登记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合作社“三会”会议记录、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各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和荣誉称号等(所有上传附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各区市农业部门根据上报名单择优推荐,于9月30日前逐级审核上报,并将市级示范社推荐审核意见表(附件2)邮寄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科(威海市环翠区人防路2号)。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评定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书面考察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确定入选名单。

  三、扶持政策

  入选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会在涉农项目、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方面获得优先扶持,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要扎实有效地推进示范社建设,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示范作用明显、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合作社。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真正把那些章程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经营服务良好、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上来。对入选的市级示范社施行动态监管,每2年对市级示范社监测1次,优胜劣汰,实现对市级示范社长效监管,确保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联系人:陈鹏

  电 话:5237151

  

  附件:1.威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市级示范社推荐审核意见表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2020年威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市 区

  数 量(个)

  其中:党支部领办(个)

  环翠区

  2

  2

  文登区

  3

  2

  荣成市

  3

  2

  乳山

  3

  2

  高区

  1

  1

  经区

  1

  1

  临港区

  1

  1

  南海新区

  1

  1

  合计

  15

  12

  

  

  

  

  

  

  
附件2

  市级示范社推荐审核意见表

  

  申报单位

  意见

  本社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报市级示范社。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社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市级示范社。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yj.weihai.gov.cn/art/2020/9/16/art_67983_2385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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