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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改善农业发展环境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2-12-25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党的十八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明确了行政执法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43部,行政执法职责覆盖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猪屠宰、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十多个领域,仅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就有近300项。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是否严格公正实施,不仅代表农业农村部门的形象,还直接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只有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提升农业执法能力,才能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能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目标如期实现。

  当前,农业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违法添加、私屠滥宰、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和消费者权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因征地补偿、土地流转、资源开发、环境污染、资产管理、村庄整治等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化解农村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与此同时,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也由过去农业行业管理为主拓展到农业农村管理各个领域。这就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不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下沉执法重心,加大执法力度,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一、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一是各部门交叉执法,职能边界不明确。农业行政执法范围涉及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种畜禽、农机具、渔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诸如《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多达二十多部,而一些综合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赋予了工商、质检等部门相应的管辖权。仅在农业部门内部,就有植物检疫、畜禽屠宰、渔政等专项行政执法。二是综合执法落实不到位。2000年初我省开始在县级农业部门推行综合执法,但时至今日,我市大部分县区农业综合执法还是职能不全、体制不顺。职能上,有的实行种植业小综合,将种子、农药、肥料综合一起集中执法;而有的实行了大综合,将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屠宰、渔政等综合集中执法。体制上,有的将执法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既行业管理、日常监管、行政许可仍归植保、种子、土肥等行业站科,而将行政强制权、处罚权集中到综合执法队伍;有的是成建制合并,将综合执法的牌子加挂在种子、农质检等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更有甚至仅为空挂的局办公室内设机构。总之,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形式五花八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是各行其是,自成体系。执法主体及其职能不明、执法范围不清,难免造成部门交叉管理,相互扯皮,从而降低执法质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政府形象的同时,极易造成监管缺位。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难开展。我国现行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多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带有很多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已然不适应目前的新形势。有的法规条款不完善、有的规定没有具体罚则,甚至法规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如《肥料登记管理条例》中,农业部门仅能对有肥料登记证号的产品进行管理,不需登记的产品没有管辖权,同时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如《种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果桑茶苗木、食用菌种要纳入种子管理,却没有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蔬菜种子也没有相关品种的质量控制标准;有关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日益增多,特别是主要农作物种子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农户的严重损失,而执法部门往往因为找不到权威的农作物损失认定机构、没有执法依据,在调解时往往成为当事双方的出气筒,极易导致受损农户的群体性事件,对违规者毫无震慑力,难以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三是信用追溯制度缺位,事后监管难有成效。随着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资呈现跨区域、小批量的流动,监管日益艰难;同时随着农资市场的放开,农资经营主体越来越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无专业技术条件的非法经营者也混迹其中,打着各种产品推介会牌子、专卖假劣农资的“忽悠团”频现。农资市场正呈现出“高、新、优” 与“假冒伪劣”并存、“百花齐放”与“鱼目混珠”同在的复杂局面。造成这种复杂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农资信用追溯制度。农资生产企业将伪劣农资产品卖入异地市场后便可不管不顾,在田间地头的销售端被发现了问题便不予承认或代缴罚款了之,各地农业监管部门只能忙于各堵各的漏,受到处罚的仅是销售链末端的经营点当事人,难以对违规生产企业进行处罚。没有建立完善的农资市场信用追溯制度,农资市场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监管,往往是已经造成了实际危害和损失再来善后处理。
四是农业执法基础薄弱,配套保障难以到位。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管理部门是弱势部门,农业执法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业执法的机构设置、人员装备配备远远不能满足复杂繁重的农业执法工作需要。全市有13个县(市、区),4541家农业专业合作社,270多万农民,仅有63名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且大部分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专业素质不足,没有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却要执行农药、化肥、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项执法事务,还要完成繁重的法宣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身份认定尴尬,干着行政执法的工作,身份却为事业编,难以出文章、拿奖项,职称提升遥遥无期,收入难以增长,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队伍牢骚不断,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

  二、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对策

  (一)深化农业行政执法改革,切实整合执法职能。加快形成机构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将种子、植保、土肥等各行业执法环节中的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集中到综合执法队伍,行业管理(含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例行监测等)的事前、事中仍由原业务处室、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同时要按照“人随事调、钱随事走”的原则,相应的编制、人员尽快整合到位,安排专门的执法经费(执法抽检经费、办案经费、大要案奖励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假劣农资销毁经费、执法设备信息化经费等)予以保障,尽快建成一支上下联动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二)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执法依据。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强法律法规在显示操作中的适用性。要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在立法调研时多征询从事农业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及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立法内容的立项、汇总、上报等工作,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进程。
(三)建立完善信用追溯制度,确保农资源头质量。尽快建成一套上下联动的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将农资、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纳入其中,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执法部门在平台上便能实时掌握农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去向,一旦发现违规产品便可迅速、准确溯源,归总违规信息,追回涉案产品,严惩当事法人,震慑市场违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农民权益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的基础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执法执勤用车;加快人才引进,既要“能文能武”的法律专业人才,又要“能征善战”的部队转业骨干;增加执法人员的待遇,增设事业执法职称序列,稳定执法队伍军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意识,紧拧纪律发条,有效遏制执法办案中可能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杜绝执法机构权力腐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恰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亦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关键之年。让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坚定的信念、积极的行动,加快建设坚强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努力开创农业农村法治工作新局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我市农业发展环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链接:http://nyncj.jiujiang.gov.cn/zwzx/ztzl/dlkzwxjgjsjktdjjnygzlkysfz/202005/t20200514_3772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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