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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梧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2-12-25

  我办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交由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起草了《梧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2月8-14日共7天。

   

        联系人:李光林、练成良

       联系电话:0774-3891136、3892231

       电子邮箱: wzsjgk@163.com。

       信函地址:梧州市竹湾路30号市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543003

   

   

  附件:梧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梧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市场发展,明确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防范职责和抵押物处置权限及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村农业用途的土地。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农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他从事农村土地经营的企业法人等)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条件下,以其依法取得且经梧州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所得价款可优先受偿。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维护抵押权涉及的承包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界定。当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金融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的前提下,借款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符合该贷款金融机构有关坏账损失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的或产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形的,视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符合不良贷款界定的,金融贷款机构有权按照贷款约定或机构相应规定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依法处置。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资产权益:

  (一)转让。经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交易中心再流转。经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通过梧州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拍卖。经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通过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场竞价方式,将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仲裁或诉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人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土地经营权在转让、交易中心再流转和拍卖前,应按有关规定先由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入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处置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资产权益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十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而获得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满后,应无条件返还承包方。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期间,由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调就处置土地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三章 贷款发放原则条件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发放以合法、有序、统筹、流动、安全为原则。

  第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用于设定抵押: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且经营土地面积5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10万元以上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二)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且已经梧州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鉴证的;

  (三)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应购买农业保险;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属于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且已经梧州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鉴证的;

  (三)接受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流程根据所贷款的金融机构流程办理,但必须在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前提下,金融机构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抵押进行登记,各镇(办、处、区)农村产权交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等“其它方式”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四)其它有关资料。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资料后,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并注明审核登记日期。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变更注销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金融机构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金融机构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登记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档案,另一份置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登记簿中。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和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金融机构向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征询抵押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文件下载:

  梧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x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hdjl/yjzj/t72547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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