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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03-04

  2022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精神,着力健全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持续加大对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震慑违法行为,我市特向社会公布3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某某种子经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案

  2022年5月25日上午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邯郸市邯山区某某种子经营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该经营处仓库发现散装玉米种子经称重为580公斤,销售票据3张,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销售20公斤涉案玉米种子,违法所得350元(有票据为证,平均销售价格为17.5元/公斤),580公斤未销售;涉案农作物假种子总货值为10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八条第一项的内容,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散装玉米种子58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邯郸市曲周县吴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28日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村吴某某销售“三无”小麦种。经查,吴某某自己种植了小麦,因为长势表现良好,作为种子装袋39袋进行销售,25公斤/袋。现已销售24袋,100元/袋,违法所得2400元,剩余15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的规定,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没收非法经营假种子375公斤,罚款47000元。

  三、邯郸市某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3月23日上午10点42分接群众匿名举报,馆陶县某车库有人无证售卖兽用生物制品。2022年3月25日邯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库内有“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共4800瓶。销售票据3张,内容为:销售“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1200瓶,金额共计6000元。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第2条第3款之规定,邯郸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某某某停止经营,并作出没收未售出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4800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人民币1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hd.gov.cn/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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