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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05-12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队伍整体素质,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员)是在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由淮北市人民政府统一任命,具体管理工作由淮北市司法局承担。

  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的任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复议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的;

  (二)不符合担任行政复议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市初任行政复议员通过市司法局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市政府发放行政复议员证。

  行政复议员证全市统一制作,加盖淮北市人民政府印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由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制发任命书。

  行政复议员任命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市司法局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员政治轮训、业务培训。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收回行政复议员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注销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退休、本人辞职或调离行政复议岗位;

  (三)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业务培训;

  (六)因健康原因长期不履行职务,或者本人申请注销;

  (七)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

  (二)依法独立办理案件,不受非法或者不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履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一般案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开展调查取证、实地调查等工作中应规范着装主动出示行政复议员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不得兼任专职律师、公证员,不得兼任非组织安排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部、省政府对行政复议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ny.huaibei.gov.cn/zwgk/public/60/62924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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