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年4月28日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抓乡村振兴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要求上来,把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本地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已对有关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责任内容上,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14个方面的具体责任;在责任要求上,明确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在责任主体上,强调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并对如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作出相应的部署和规定。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脚踏实地、久久为功,推动乡村振兴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压实部门行业责任。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和有关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四、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全市各级驻村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提高帮扶实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驻石部队持续深化“一地一乡”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五、强化考核监督奖惩。实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下管一级”原则进行,每年对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进行考核,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实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督查制度,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市、区)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市纪委监委要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