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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

来源: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06-07

  

  为全面提高惠农支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快速精准释放政策效应,优化提升农业农村投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现将《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贯彻等相关工作。

  一、认真编制本地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

  各地要参照省里做法,紧密结合本地“十四五”农业农村建设规划,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梳理完善本地惠农支农资金政策,认真编制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明白纸的编制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讲清每项政策的概念、依据、资金来源、享受对象、标准、程序、责任等,让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看得懂、能掌握、用得上。

  二、形式多样开展宣传宣讲

  《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除印发各地外,还将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开。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客户端、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推送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通过集中宣讲、会议培训、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讲,让乡镇、村等基层干部掌握有关政策,做到说得清、会解读、能指导,让广大群众、农业经营主体及有意愿投资农业农村的各类投资主体充分知晓政策、了解政策、享受政策,监督政策的落实。

  三、充分调动扩大农业农村投资的积极性

  各地要以编制、宣传惠农支农资金政策为切入点,为各类农业农村投资主体提供更加务实、便利、高效的服务。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及时帮助办理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促进农业农村投资项目又好又快落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用足用好财政支农投入、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金融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要加强对惠农支农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

  四、认真总结工作成效

  省农业农村厅将把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编制宣传工作列入下一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把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编制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效扩大农业农村投资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及时总结好机制、好做法,不断积累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农业农村投资和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本市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编制宣传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厅计划财务处。

  

  

  

  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

  

  

  

  前言

  为全面提高惠农支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快速精准释放政策效应,优化提升农业农村投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

  《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梳理收集了国家和我省重要农产品保供、乡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金融扶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改革等7大类100项惠农支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了政策依据、资金来源、享受对象、相关程序等内容。希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村等基层干部认真学习掌握、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帮助广大群众、农业经营主体及有意愿投资农业农村的各类投资主体充分知晓政策、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充分发挥资金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有效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部分重要农产品保供一、粮食生产补贴类1.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国家政策)

  (1)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2)补贴依据和标准: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3)补贴资金管理: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兑付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市、县(市、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补贴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集中发放,具体发放流程按照《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通知补贴对象准备好银行账户等信息,做好信息采集,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放到位。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确认后的补贴清册,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2.产粮(油)大县奖励(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实行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2)奖励对象:符合规定的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制种大县。

(3)奖励办法:

  ①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按照动态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

  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

  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奖励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上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我省系数为1;常规产粮大县设置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用途: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②产油大县奖励办法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不制定统一标准。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办法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奖励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根据近三年分省(区、市)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下同)产量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为鼓励我国油菜籽和大豆生产,对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对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奖励资金用途: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③制种大县奖励办法

  奖励入围条件: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制种大县、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农场)范围内,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市县(农场)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一定三年,分为两档:超大规模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4500万元;其他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3000万元。分年度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综合考虑预算安排等情况合理确定。对纳入常态化奖励的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实行1000万元定额补助。

  奖励资金用途: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4)资金管理:奖励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奖励资金要落实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

3.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519号)、《关于公布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220号)。

  (2)收购标准: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斤1.17元,比上年提高2分钱。2023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26元、1.29元和1.31元,早籼稻比上年提高2分钱、中晚籼稻和粳稻价格保持上年不变。

4.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财农〔2023〕21号)。

  (2)实施范围: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作物。

  (3)实施重点任务:小麦、玉米、水稻重大病虫害和蝗虫防治。

  (4)实施对象: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发生区种植户。

  (5)实施标准:根据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5.小麦一喷三防补助(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关于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8号)。

  (2)实施范围:全省种植小麦区域。

  (3)实施重点任务: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等混配喷雾,防病虫、防早衰、防干热风。

  (4)实施对象:小麦种植户。

  (5)实施标准:根据小麦种植面积和资金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6.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河南省)田间监测点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发改农经〔2017〕913号),《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

  (2)建设规划: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新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

  (3)建设内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

7.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农办农〔2023〕19号)。

  (2)实施范围:省粮油和园艺作物主产区。

  (3)实施重点: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是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直接抓手,也是推动粮油生产发展的重要载体。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促进粮油增加和农民增收为目标,聚焦小麦、玉米、大豆、水稻、花生、油菜等粮油作物,兼顾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选择40个粮油县、5个园艺县整建制推进,加强技术集成,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4)实施标准:玉米、大豆项目县每县补助600万元,小麦、水稻和油料项目县每县补助400万元,园艺作物项目县每县补助200万元。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8.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1)补贴依据: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

  (2)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3)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农惠民“一卡通 ”系统直接兑现到户。

9.化肥减量增效(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3年化肥减量化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3〕8号)。

  (2)实施范围:全省132个项目单位。

  (3)实施内容:全省132个项目单位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向纵深发展,落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集成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以下简称“三新”),打造化肥减量增效“三新”升级版,建设“三新”示范区,创新集成不同作物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大豆根瘤菌剂接种面积,促进大豆产能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

  (4)实施标准:按照各项目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实施。

10.耕地轮作和油菜扩种(国家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的通知》(农办农〔2023〕18号)。

  (2)实施范围:大豆、玉米、花生、油菜主产区。

  (3)实施条件:全省耕地轮作任务面积90万亩,依据各项目县申报面积进行分配。全省耕地轮作设置3个技术路径:一是玉米-大豆轮作,即2022年种植玉米的地块,2023年改种大豆。2021年种植玉米的地块,2022年改种大豆,2023年仍种植大豆的,纳入补贴范围。二是玉米-花生轮作,即2022年种植玉米的地块,2023年改种花生。三是花生-玉米轮作,即2022年种植花生的地块,2023年改种玉米。油菜扩种技术路径为2021年的冬闲地块,在2022年秋播时种植油菜;或者在林地、园地中,2022年秋播时扩种油菜。

  (4)补助标准:按照承担耕地轮作和油菜扩种任务面积,给予每亩不高于150元的补助。

11.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的通知》(农办农〔2023〕18号)。

  (2)实施范围:全省任务150万亩,按照玉米面积占比分配各市任务面积。

  (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定义:按照大豆4-6行、玉米2-4行种植模式,开展大豆玉米带状间作,主推4:2、6:4两种模式。各地可结合生产实际,可按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探索开展高粱和大豆间作。

  (4)补助标准:按照农户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任务面积,中央财政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每亩再增加补助50元/亩(预估),合计达到200元/亩的标准。

12.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2)资金使用范围: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3)补助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10%)。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三级6∶2∶2的比例分担。

13.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22〕92号)。

  (2)投资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禀赋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合理确定投资标准,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总投资一般不低于4000元。

  (3)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行“地方融资、省级贴息”政策,主要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使用政策性贷款进行融资。省财政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专项债券需求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债券额度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各地根据实际自主选择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融资,项目融资的本金由县级负责偿还,利息由省财政在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不减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贴息。鼓励各地通过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

14.耕地地力及土壤墒情监测(省级政策)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做好“十四五”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耕地办〔2023〕1号)。

  (2)实施范围:全省已建的20个墒情监测站点,新建的8个县(区)自动墒情监测站,已建成的100个耕地质量监测点。

  (3)实施内容:新建8个县(区)的自动墒情监测站,主要包括远程数据采集器、土壤温湿度传感器、气象传感器、墒情监控中心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墒情站观测支架、防护隔离设施及后期维护等。维护20个县已建的墒情监测站点,主要用于日常管护、隔离装置修缮、标识牌日常维护、设备维修更换、田间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与分析等。维护已建成的100个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用于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地块租赁、小区和标识标牌日常维护、隔离装置修缮、设备更新、田间调查、土壤及植株样品的采集和理化性状测定、测产等。

  (4)实施标准:新建1个墒情自动监测站补助10万元;维护1个已建的墒情监测站点补助1万元;维护已建的1个耕地质量监测点补助1万元。

三、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15.农机购置补贴(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

  (3)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5大类44小类172品目,要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补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4)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5)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

16.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标准:拖拉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其他机械的报废补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同类机械购机补贴额的30%确定。

17.中央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国家政策)

  补贴范围:免征拖拉机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5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将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培训费、保险费纳入免征或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免费为上道路行驶的农机具粘贴反光贴或悬挂反光警示旗。免费监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18.农机购置补贴(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185号。

  (2)补贴范围: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15大类44个小类171个品目机具列入我省补贴范围。要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3)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4)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各县(市、区)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上报调整。

19.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216号)。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玉米脱粒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①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玉米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花生摘果机报废年限为8年、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②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③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④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

  ⑤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⑥国家明令淘汰的。

  (4)补偿标准: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水稻插秧机根据步进式、乘坐式的不同从500元到11000元不等,400—550mm饲料粉碎机为150元,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为300元,玉米脱粒机生产率≥10t/h为700元,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7kW为400元,铡草机根据生产率的不同从350到2400不等。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20.种质资源保护(国家政策)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保护单位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21.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3)支持条件:在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改扩建国家棉花中期库。

  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2.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申报条件:大豆、油料、花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和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

  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目,需具备以下8个条件:

  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

  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

  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

  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⑥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

  ⑦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

  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23.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建设(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保护区(点)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生物和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中心)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4)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4.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制)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关项目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申报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棉花、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25.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

  (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支持条件: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项目。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6.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流的畜禽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支持条件: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2万套以上,具备4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3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4)中央投资规模: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27.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

  (3)支持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28.种质资源库建设(国家政策)

  (1)建设要求:根据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分布特点,结合

  渔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主库和分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29.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省级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2022年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名单,对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予以补助。

五、畜牧业健康发展类30.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政策)

  (1)实施依据: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中央财政按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规定对各省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2)奖励对象:生猪调出大县,即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3)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两部分,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生猪调出大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3年平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以国家统计数据为准),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中央财政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根据我省生猪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具体确定分配使用方案。

  (4)资金用途:生猪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与生猪产业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5)资金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31.粮改饲补贴(国家政策)

  (1)实施依据:项目实施当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发的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实施区域:经县级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审等,择优选择牛羊养殖量大、饲草料作物种植面积大、全株青贮就地转化利用能力强的县(市、区)实施。对总体收贮规模有限、但拥有较强带动能力单个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收青贮企业收贮能力达到0.5万吨的县(市、区)也可纳入实施范围。

  (3)补助对象:项目县收贮全株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粱、构树、巨菌草和豆类等优质饲草料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合作社)、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与资金用途:各项目县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吨不超过60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收贮补贴。

32.肉牛增量提质行动(国家政策)

  (1)实施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

  (2)实施区域:经县级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审,在地方积极性高、肉牛产业基础相对较好、基础母牛存栏规模较大的泌阳县、确山县、唐河县3个县实施。

  (3)补助对象和实施内容:对项目县内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实行基础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数量定资金。项目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头母牛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1500元。2022年度项目实施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3.生猪良种补贴(国家政策)

  (1)实施依据:该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发的项目实施工作通知要求,每年中央资金下达后实施。

  (2)实施范围:在财政部公布的我省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实施,对该区域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猪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计,每份精液补贴10元。

  (4)补贴方式: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要求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结算补贴资金,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按照补贴后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34.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1)实施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12号)。

  (2)实施区域:经各地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择优选择蜂业大县实施,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业发展示范区。

  (3)建设内容:建设蜜蜂良种场,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蜜蜂良种繁育体系完善,提升供种能力;建设标准化养蜂基地,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改善养殖装备,提高蜂农防灾减灾能力,促进蜂农扩群增效;推广先进蜂产品加工设备,提升加工能力;完善质检体系,增强检测检验能力。

  (4)支持方式: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设内容后,明确具体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支出内容。

35.奶畜家庭牧场(中小牧场)升级改造(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2〕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

  (2)补助对象:存栏奶牛100—800头或奶山羊存栏500头以上;持有有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正常营运;成母牛存栏50头以上或产奶量不低于1吨的奶畜养殖场。

  (3)补助范围:全省。

  (4)补助标准:依据因素法切块分配。国定脱贫县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1个项目场补助30万-50万元。

  (5)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升级改造养殖饲喂、饲草料生产加工、挤奶设备、粪污资源化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建设内容。项目场依据实际确定建设内容,不得与2021、2022年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重复。

36.奶业生产能力提升(奶业大县项目)整县推进(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2〕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农办牧〔2022〕13号)。

  (2)补贴对象:奶业大县存栏100—3000头的规模奶牛场。

  (3)补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奶业大县。

  (4)补贴标准:依据因素法切块分配。1个大县2000万元左右。

  (5)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扩大草畜配套规模、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及养加一体化试点的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存栏100—3000头)等建设内容予以奖补。对支持的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规模有上限要求(草畜配套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不超过400万元)。

37.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54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2〕3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

  (2)补贴对象: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3)补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

  (4)补贴标准:在黄河滩区优质草业带建设重点地区,对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不高于800元;对其他地区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苜蓿基地,补贴资金每亩600元。

  (5)项目建设内容:一是推行苜蓿良种化。适应不同区域和种植条件,更新品种,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重点推广应用刈割压扁收获、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改良土地、修建排碱渠和灌溉设施,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灌溉条件;修建仓储设施,配置和扩容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四是提升质量水平。配备检测设备,对苜蓿粗蛋白含量、酸性洗涤纤维、中性洗涤纤维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苜蓿草产品质量。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上述内容中各有侧重。

38.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2)项目实施对象:全省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我省每个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

39.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2)项目实施对象:选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合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气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秤、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每个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40.动物防疫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

(2)补助范围:

  ①强制免疫。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 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

  ②强制扑杀和销毁。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等。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强制扑杀补助由中央、省、市(直管县)、饲养户分别负担60%、10%、10%、20%。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比例参照强制扑杀的补助比例执行,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③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 补给谁” 的原则, 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3)资金分配: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等据实结算。各市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41.动物指定通道运行经费补贴(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20号)。

  (2)补助对象:全省27个动物指定通道。

  (3)补助方向:主要用于27个动物指定通道的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维护、人员防护及应急物资采购等运行补贴。

  (4)补助标准:每个站每年补助10万元,共270万。

42.高产奶牛核心群组建(奶牛母犊补贴)(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奶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2〕3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20号)。

  (2)补助对象:实施项目的奶牛场要求存栏奶牛300头以上、持有有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正常营运,奶牛系谱档案完整,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优先安排,良种母犊母亲牛参加省奶牛品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等条件。

  (3)补助范围:全省。

  (4)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场每出生1头良种母犊补贴不超过800元。

43.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奶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2〕3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20号)。

  (2)补助对象:规模奶牛场。

  (3)补助范围:全省。

  (4)补助标准:对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奶牛场免费测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每头奶牛70元予以补助。第三方检测机构按要求完成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任务,同时免费为参测奶牛场开展品种登记、测料养牛及生产成本核算等服务。

六、渔业发展类44.渔业发展支出(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2)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一是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建设。二是支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

45.渔业资源保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1号),《关于印发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

  (2)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3)补助对象:自愿进行渔业增殖放流计划且放流水域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1号)中的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

  (4)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申报的放流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扶持的市、县资金比例。

46.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渔业发展补助(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2)支持范围: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由地方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第二部分农业农村产业发展47.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国家政策)

  2018—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新创建200个农业产业强镇。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建设乡镇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主导产业。在建设任务上,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的方式,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

48.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国家政策)

  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经济带。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创建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提高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形成利益联合体或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通过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1亿元、0.5亿元、0.5亿元分三年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支持的项目区域要合理确定在集群中的功能定位,促进各功能区合理布局、有效衔接,防止“小而全”或“各自为战”。

49.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国家政策)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乡村产业振兴的载体平台。2017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7年对产业园建设做出部署,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支持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在主导产业上,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农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在建设任务上,重点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促进产村融合发展。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分1亿元和7000万元两个档次,对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年度予以支持,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种养、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在建设区域上,产业园应布局在县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

50.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国家政策)

  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经县级政府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已将北京市平谷区等200个县(市、区)列入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2023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创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持续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指导服务。推动承担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县(市、区)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促进示范区建设整体上水平。二是加强政策扶持。指导各地用足用好中央三农支持政策,加快把政策转化为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推动各地统筹用好财政资金,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向示范区集中,支持示范区创建。三是加强监测评估。完善创建工作监测指标体系和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跟踪调度各示范区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加强对示范区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

51.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政策)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8部门,先后评估认定了128个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各先行区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积极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总结凝练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示范引领全国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已成为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综合性试验平台。2023年,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指导先行区全域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试点示范,持续推进农业资源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生态修复、绿色低碳产业链打造、绿色技术创新等重点任务。组织先行区系统总结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创新等成果,遴选推介一批不同生态类型和不同作物品种的典型案例,集成创新一批绿色生产技术模式,推动制修订一批农业绿色生产标准。

52.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国家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国贸基地”)建设,已认定两批共231个国贸基地,2023年继续开展国贸基地认定培育工作,认定不超过100个国贸基地,培育打造产业集聚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综合服务水平高的农业外贸骨干力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外〔2023〕1号)中明确的建设方向,围绕提升出口农产品品质和国际化、标准化、组织化、品牌化水平,着力补短板、强弱项,重点推进国际认证认可、国际标准应用、自主品牌培育、出口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和贸易促进公共服务。对各地各级机构在推动前两批国贸基地建设中获得普遍认可、取得明显成效的支持措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实现机制化常态化。

53.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

  (2)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在重要流通节点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推进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

(3)建设内容:

  ①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②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

  ③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④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4)支持对象: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

  (5)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54.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国家政策)

  (1)建设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

  (2)建设内容: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

  ①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蔬菜、马铃薯、茶叶、果园、热带水果、中药材等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配套遥感应用系统、物联网测控系统、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等设施设备,对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进行实时监测,对墒情、苗情、虫情、灾情等“四情”和气象进行预测预报,精准指导生产决策;升级改造农机装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无人驾驶系统、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设备;配置无人机、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等智能装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建设智慧农场管理系统,对基地数字化设备进行联网管理,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②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果、蔬菜、花卉、食用菌等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升级配置工厂化育苗智能设备和种苗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程智能化育苗;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自动作业、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实现智能化生产;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配置清洗去杂、分级分选、计量包装等一体化智能设备,实现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建设智慧设施管理系统,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③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生猪、肉牛、奶牛(羊)、蛋禽、肉禽等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设备,建设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畜禽育种效率;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建设智慧牧场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④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淡水鱼养殖、海水鱼养殖、虾蟹贝养殖等,重点建设以下内容: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升级水产养殖智能装备,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尾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水下机器人、无人机巡航等设施设备;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建设智慧渔场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⑤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种养殖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改造升级粮食作物种业优势区的智能化数字化基础设施,配置物联网测控、田间监测、精量播种收获等设施设备;改造升级高效粮食作物育种信息系统,配置田间高效智能信息采集、表型和基因型检测等设备;改造升级主要畜禽品种性能测定、基因组选育、遗传评估等数据分析系统,配置种畜禽综合性能在线测定装备、母畜发情可穿戴设备、基因型检测等设备。

  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参考《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会做更新)。鼓励各申报单位在《指南》基础上,对不同品种不同种养殖模式的数字化技术路线作进一步深入探索。

  (3)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

  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县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已制定了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支持政策,数字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工作;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申报本项目。2017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的县,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撑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上述各方权责关系;明确基地范围,建立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联络,组建基地专家组,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应用推广的技术指导;与相关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保持密切合作,支持开展数字农业相关技术产品的中试熟化、标准验证、集成创新,提供必要试验条件、试验数据;明确专门资金渠道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信息化设备和信息系统持续运行,及必要的维护更新和迭代升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持续发挥作用;配合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以指定方式、频次、地址报送数据;从制度建设、硬件配置、系统设置、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求,防止发生异常操作、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问题。

  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1万亩,其中果园不低于5000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规模不低于20万平方米;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禽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0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1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5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的农产品品类。

  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省(区、市)XX县(市、区)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2000万元。

55.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级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引领河南农业农村发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实现农村地区产业融合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精神,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①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拣、包装等用地。

  ②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③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④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⑤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6.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豫农发〔2020〕13号)。

(2)申报条件:

  ①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②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③企业规模: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粮棉油类6000万元、3000万元、9000万元以上;

  畜禽类8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

  特色种植、养殖类5000万元、2000万元、7000万元以上;

  休闲农业类5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

  流通类企业8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④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⑤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⑥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⑦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省内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省级、国家级贫困县的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直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3)申报程序:

  ①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②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③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57.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文〔2021〕321号)。

(2)联合体基本条件与认定标准:

  ①联合体内成员原则上应由1家省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0家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组成,并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②联合体内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联合各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和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各成员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成员之间有技术服务、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和信贷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内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保障各成员分享全产业链利益。

  ③联合体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年度需盈利;联合体内其余各成员上年度总营业收入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20%以上。

  ④联合体带动农户数量,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标准的20%以上。

  ⑤联合体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原则上有“三品一标”认证,数量和面积逐年增加。

  ⑥联合体内各成员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3)申报及认定程序:

  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②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③联合体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联合体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④拟认定联合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⑤联合体内各成员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58.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豫农计划〔2019〕35号)。

  (2)申报与评审: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提出创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竞争性遴选,经公示后联合发文公布。

  (3)创建条件: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应达到《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提出的条件。

  (4)资金支持:省财政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资金补助,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对农民带农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

59.绿色食品业(省级政策)

  2022年9月我省出台《河南省绿色食品集群培育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冷链食品、休闲食品、特色功能食品、预制菜、数字赋能、品牌设计等升级行动,打造20条优势特色产业链,做优粮食制品,做强肉类制品,做精油脂制品,做特果蔬制品,振兴酒业、奶业。2023年2月配套出台《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绿色食品企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强化土地和人才保障等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食品企业发展。其中,新增省级财政资金1.6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预制菜产业发展、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1)加大贴息支持力度: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按照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对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每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预制菜单项菜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预制菜套餐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新开发畅销预制菜单品或套餐产品的预制菜企业给予奖励。鼓励重点预制菜企业加强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营销宣传,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3)支持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食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组织,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60.数字乡村示范县创建(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数字乡村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109号)。

  (2)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利用3—5年时间,优先选择60个在城乡信息一体化、乡村产业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农民生活数字化、乡村数字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开展试点示范,形成一批推动全省数字乡村发展,加快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的先行区和样板县。

(3)主要内容:

  ①开展数字乡村整体规划设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编制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规划,做好整体设计,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工程和实施步骤,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城乡信息一体化、乡村产业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农民生活数字化、乡村数字产业化发展。

  ②夯实基础,推进城乡信息一体化。加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打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安全适用的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提升4G网络覆盖水平,探索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加快推动农田、水利、公路、电力、冷链物流、农业生产加工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智慧水利、智慧交通、智能电网、智慧农业、智慧物流建设。

  ③加快融合,推进乡村产业数字化。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5G等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动物卫生、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等方面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打造一批智慧田园、智慧果(菜、茶)园、智慧牧场和智慧渔场,提升智慧农机水平。创新农村流通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强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等设施建设,加快建成一批智慧物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电商平台和网络销售体系,提升农村电商发展水平。积极发展乡村新业态,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等。

  ④提升能力,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促进信息化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推动“互联网+党建”发展、村务财务网上公开、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数字化管理,加强农村生态系统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数字化监管。推进数字技术在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应用,强化乡村社会管理能力。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管理、农村改革、集体经济、土地流转、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实现数字化。

  ⑤便民利民,推进农民生活数字化。把数字化融入农民生产和衣食住行等生活全过程,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道搭上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推进“互联网+”教育、医疗、文化等,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充分运用农业农村、科技、商务、通信、邮政等部门在农村的已有站点资源,整合利用乡村各类信息服务站点服务内容,拓展乡村综合服务功能,科学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加强对农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广大农民数字化技能和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的数字化水平和能力,更好助力数字乡村建设。

  ⑥培育主体,推进乡村数字产业化。优化发展环境,瞄准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等重点领域,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数字经济龙头企业,构建以数据驱动和模式创新为引领的新型数字产业生态。支持县域内农业农村信息化或数字化骨干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小企业向数字产业“专精特优新”方向发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为主体的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推进机制和技术创新体系。鼓励试点地区加强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信息化企业的协作,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借智,向信息化企业借力。

  

第三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61.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国家政策)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2022年我省启动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原则上5年内为每个农业大县培育10名以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项目重点面向各县选拔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等,到知名涉农高校进行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通过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培养一批引领产业发展好、综合素质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队伍。

62.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国家政策)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每年在新乡县刘庄村举办6-9期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班,重点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村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等,重点学习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农业高质量发展、创业创新指导等课程,帮助基层带头人转变思路、拓宽视野。

63.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国家政策)

  (1)主要内容: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开展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直接面向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扩大服务规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方式。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

  (2)主要原则:要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

6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

  (2)主要内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3)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3万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65.家庭农场发展(国家政策)(1)扶持目标: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2)扶持重点:一是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定期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二是提高运营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指导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和农林牧渔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三是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合作,探索“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合作发展模式。鼓励各地创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推广“家庭农场+农户”带农模式,引导家庭农场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四是健全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土地托管,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五是强化示范引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培育、筛选、推介一批全国、全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

66.高素质农民培育(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3〕11号)。

  (2)主要任务:2023年,紧密围绕全面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全面支撑农民素质素养提升,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全年围绕粮油稳产保供任务开设的班次和培育人数,粮食主产区不低于80%,主销区不低于40%,产销平衡区不低于60%。

  (3)专项行动:聚焦大豆玉米提单产、油菜产业发展、机械化生产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以下专项行动。

  ①大豆单产提升培训行动。在黄淮海、西南、长江中下游和西北地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专项培训,重点围绕品种、农艺、农机加大指导服务和培训力度。线上线下相结合在906个大豆生产县组织培训。在100个大豆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围绕高产高油品种和良法良机开展培训,实现大豆种植户全覆盖。

  ②玉米单产提升培训行动。在东北、黄淮海、西北三大玉米产区,配合单产提升工程,强化玉米密植高产精准调控技术培训。在200个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开展玉米高产增产技术模式应用和技术技能培训,强化高产优质耐密品种相关技术培训。

  ③油菜产业发展培训行动。在长江上游产区、长江中游产区、长江下游产区、南方三熟制油菜产区、黄淮及北方冬油菜轮作休耕区、北方春油菜产区6大生产区域,针对不同区域油菜生产特点,围绕品种、农机、农艺、加工等技术环节开展培训。在42个油菜产业绿色革命科技攻关示范县,重点围绕绿色丰产高效栽培技术、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冬闲田生产技术、油菜籽产地干燥加工技术开展培训。

  ④专业农机手培训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以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为培训对象,聚焦大豆、玉米、水稻、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作业环节,围绕玉米及大豆高质量机播、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全程机械化、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化育苗移栽、保护性耕作、高效飞防植保、机收减损等重要机械化技术开展实操实训和作业演练,提高机手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促进农机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助力粮油作物单产提升。

  ⑤豇豆质量安全控制培训行动。豇豆种植面积较大的省份要重点围绕豇豆病虫害绿色防控、科学安全用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对豇豆种植户开展培训。

  ⑥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训行动。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培养产业发展带头人。积极推进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人才振兴,为每县培养100—200名产业发展带头人。

  ⑦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行动。以行政村为单位,面向小农户开展素质素养提升试点培训。每个省份举办不超过1000个班,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培训时长为半天至一天,培训内容为综合素质素养课程。承担试点的行政村可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组织现场培训等工作。

67.农村创业创新(国家政策)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部和银保监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入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以及在乡能人创业创新。到2025年,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100万以上,基本实现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全覆盖。支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一对一”“师带徒”培养机制。鼓励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平台载体,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一站式服务。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依托现有相关园区存量资源,配套创业服务功能,争取到2025年,在全国县域建设1500个功能全、服务优、覆盖面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基本覆盖农牧渔业大县(市)和劳务输出重点县(市),吸引300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

68.农民合作社发展(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

  (2)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3万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3)扶持重点: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利益分配,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农村部将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培育3.5万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加强动态监测。

69.农民合作社发展(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豫农文〔2022〕416号)。

  (2)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提升行动,加强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全面提升主体能力、全面建立指导服务机制,力争到“十四五”末,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达到1.5万家,示范家庭农场达到8000家,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2000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3)扶持重点: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利益分配,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升主体带头人能力。实施“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全省培养1000名以上优秀辅导员,优先联系1万家县级以上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挂牌委托等形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支持邮政公司、供销社、中化公司等组织建设服务中心,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高效流通,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

70.家庭农场发展(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416号)。

  (2)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力争到“十四五”末,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列入全国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发展到28万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万家。

  (3)重点举措:一是加强名录管理。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名录管理,实行动态更新、进退有序,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立信息调度、分析研判、政策研究等机制,利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精准指导服务。二是提升数量质量。扩大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数量,探索家庭农场数量增长模式和路径。转化发展一批,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转化为家庭农场;创办发展一批,支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培育发展一批,鼓励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农户和有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提升经营水平,发展家庭农场。探索形成“五化推动”(规模适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合作化、产品品牌化)质量提升发展机制,示范家庭农场全部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家庭农场拥有注册商标和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数量年均增速10%以上。三是开展示范创建。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创机制,达到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占家庭农场数量的10%以上的目标。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整县推进,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强化典型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范例。四是发展联合合作。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合作,探索“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合作发展模式。鼓励各地创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推广“家庭农场+农户”带农模式,引导家庭农场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四部分金融扶持

  

7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9号)。

  (2)试点工作目标:针对当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还不够高、两者尚未有效衔接等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支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在试点区率先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和全程信息化管理,逐步带动全国建立高效衔接、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风险保障水平,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3)试点时间及试点县要求:试点工作自2021至2023年,试点期3年。以生猪主产省为重点,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遴选部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生猪调出大县开展试点。试点县集中处理体系需覆盖大县全域,具备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信息化联动管理的基础。

  (4)试点工作主要任务:一是开展全覆盖式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县所在省份确定本省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将从活仔起各阶段生猪全部纳入保险和保费补助范围,推动将全部生猪养殖场(户)纳入保险范围。坚持保障产业发展根本目的,统筹考虑保险经营规律,明确投保条件,准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开展全覆盖式无害化处理。试点县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具体要求,确保集中处理覆盖全域。三是开展信息化联动管理。试点县在省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告、登记、查勘、死因认定等配套制度,全面衔接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四是开展政策打包支持。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地方扩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试点县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提档升级。

72.农业信贷直通车(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2〕110号)。

  (2)工作目标:打造“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新农主体直报需求、河南农担提供担保、参与银行信贷支持”模式,有效破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

  (3)服务对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含国有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申请路径:扫描“农业农村部信贷直通车”或“河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采集云平台”二维码,注册后根据提示提交基础信息和经营信息,提交融资需求,平台自动核验、河南农担审查核保、银行审核授信。

73.农业信贷担保(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5号),《关于印发农业信贷担保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1〕9号),《关于印发农业信贷担保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试点的通知》(豫财农水〔2021〕10号),《关于搭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采集云平台的通知》《关于开展政银担+支农再贷款试点的通知》《关于印发〈构建新型“政银担”模式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农水〔2022〕78号),《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农水〔2022〕87号)。

  (2)担保范围: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双控”业务标准,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具体范围按《对〈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指引〉备案的报告》执行。

  (3)担保额度: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重点开展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业务,且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将扶贫小额信贷担保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

  (4)项目库:搭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采集云平台”,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信息采集,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

  (5)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构建新型“政银担”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风险共管”原则,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应急续贷等政策工具,以“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为支撑,构建以“模式风控、补位合作、集群作业”为特征的合作模式。

  (6)财政贴息:贴息对象为河南农担公司直接担保、单户担保规模在10万元-300万元(均含)之间的借款主体。贴息范围为12个试点县(具体按豫财农水〔2021〕10号执行)、40个养牛大县(具体按豫政办〔2022〕31号执行)及2021年特大洪涝灾害后,河南农担公司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救灾贷”担保贷款。贴息比例分别为2%、1%、2%。

74.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2〕24号)。

(2)保险标的: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①种植业。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小麦制种。

  ②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③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基础母牛(养牛大县的肉牛基础母牛,养牛大县根据上年度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养牛大县培育县名单确定)。

(3)保费补贴比例:

  ①种植业险种。小麦、玉米、水稻、小麦制种、花生、大豆、油菜、棉花保险:102个县(市)的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45%、省级25%、县(市)10%、农户20%;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和济源示范区的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45%、省级25%、市级10%、农户20%。

  花生保险超物化成本部分的保费:102个县(市)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25%、县(市)55%、农户20%;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25%、市级55%、农户20%。

  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纳入中央产粮大县范围的,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45%、省级25%、县(市、区)10%、农户20%;未纳入中央产粮大县范围的县(市),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25%、县(市)55%、农户20%;未纳入中央产粮大县范围的市辖区,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25%、市级55%、农户20%。

  ②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102个县(市)的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县(市)5%、农户20%;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的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级5%、农户20%。

  基础母牛保险:养牛大县范围的县(市、区),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25%、县(市、区)45%、农户30%。

(4)保额、费率、保费及保费承担比例:

  补贴险种要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并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适时对有关险种实行基于风险区划的差异化费率。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动态调整费率水平。

75.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豫财金〔2022〕2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完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豫财金〔2023〕12号)。

  (2)奖补范围:地方特色险以奖代补资金,优先支持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鼓励发展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种或市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支持范围、生产风险较高的品种。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现有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的险种标准范围之外,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农产品,不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以及涉及农民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

  ②农户投保需求强烈、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

  ③已纳入市县财政补贴范围,市县财政总体保费补贴比例不高于70%。

  ④鼓励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等创新性保险产品。

(3)申请条件:

  各省辖市、县(市)申请省级地方特色险以奖代补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市县政府或财政等部门牵头,出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的特色产业、财政补贴等内容。地方特色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听取市县财政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②按照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招标结果,由中选承保机构按规定进行承保。

  ③相关险种应在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政策性险种备案,符合单一保险产品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④单一年度内一个县市(含省辖市市本级,下同)原则上不超过3个品种,补贴品种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同一保险标的不能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4)资金分配:

  ①省级奖补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市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政策的相关市、县(市)统一给予不超过市县补贴资金25%的奖励。

  ②中央奖补资金。根据中央下达的奖补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根据保费规模和险种赔付情况加权分配,优先支持灾害严重、赔付较高的地区及险种。

  获得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市县,参与中央奖补资金分配。分配市县的中央资金中,保费规模权重为80%,根据市县财政补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确定中央资金分配比例。险种赔付情况权重为20%。

  


第五部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

  

76.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等5部门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1〕7号)。

  (2)帮扶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

  (3)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4)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5)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6)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7)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

  (8)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7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农〔2021〕50号)。

  (2)革命老区:指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在革命老区县范围内自行确定。

  (3)补助对象: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对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进行补助。示范区应当从革命老区县中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乡村全面振兴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乡镇或集中连片的若干行政村。

  (4)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统筹实施示范区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等。省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可依据示范区建设实际需要,确定资金使用具体范围。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项目不应重复支持。

  (5)项目资金分配:按照示范区个数继续实行定额测算分配。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乡村振兴任务需要,财政部统筹确定年度资金总额,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确定年度分省示范区个数和补助规模。

78.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群众就业增收(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

  (2)帮扶对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

  (3)帮扶内容: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使用衔接资金安排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可根据需要对跨市、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制定。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对形成物化资产进行奖补,对到人到户产业项目补助水平不超过投资规模的50%,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补助水平不超过投资规模的30%。采取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79.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雨露计划”补助(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9号)。

  (2)帮扶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全省接受短期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

  (3)帮扶条件:扶持对象享受补助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家庭中劳动力;接受并完成短期技能培训。自主参加各类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和国家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为出国就业而接受语言培训的脱贫人口及监测户家庭劳动力,其出国就业签证可代替技能等级证书。

  (4)帮扶标准:短期技能培训仅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受训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的工种分类,给予相应标准的补助:A类工种补助2000元,B类工种补助1800元,C类工种补助1500元。

80.“雨露计划”职业教育(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和补助额度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21号),《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豫乡振〔2021〕45号)。

  (2)帮扶对象:经国家乡村振兴局学籍比对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库中进行标注,正在就读中、高等职业院校且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市脱贫家庭及监测对象家庭子女。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3)帮扶方式:经国家乡村振兴局学籍比对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库中进行标注,正在就读中、高等职业院校且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市脱贫家庭及监测对象家庭中学生;导出后进行逐人审核,并在学生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资金。

  (4)帮扶标准:“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标准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文件要求执行,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

  

第六部分美丽乡村建设

  

一、乡村建设类81.“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

  (2)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围绕“规划好、建设好、环境好、经营好、乡风好、宜居宜业”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积极探索和美乡村建设有效途径,打造“五好两宜”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全面提升,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乡村绿色发展。

  (3)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实施定额补助,项目期2年,按照中央财政每年不超过1亿元的规模编制试点方案。

82.乡村建设示范创建奖补(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3号),《河南省贯彻落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方案》(豫农领发〔2022〕6号),《河南省乡村建设示范创建方案》(豫农组发〔2022〕2号)。

  (2)创建目标: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开遴选、逐级审核、动态管理、边创建边奖补的原则,每年选择20个县、100个乡镇开展示范创建,示范县、示范乡镇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创建任务。各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启动本地乡村建设示范创建工作。通过示范创建,培育乡村建设样板,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明确乡村建设具体举措,示范引领全省乡村建设行动,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3)基本条件:

  ①组织领导有力。示范县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建设工作领导机制。示范乡镇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动农民建设家乡思路宽、措施实、效果好。

  ②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统筹推进乡村建设有力,村庄规划基本完成,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较好,乡村治理有序,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较高,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示范乡镇乡村建设工作在本市、本县居于较好水平。

  ③工作机制明晰。示范县组建乡村建设工作专班,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示范乡镇推进乡村建设思路清晰、抓手有力。

  ④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建立财政投入乡村建设稳定增长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主动承担示范创建任务意愿强烈,推动工作氛围浓厚。示范乡镇党委政府主动争取示范创建,农民群众广泛支持、踊跃参与。

  ⑤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示范县在全面推进乡村建设方面形成一套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好机制,示范乡镇创新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

(4)政策支持:

  ①强化政策支持。省级财政以奖补的形式对示范创建进行资金支持。省乡村建设重点任务专项行动专班及配合单位集中政策、资金、项目向示范县、示范乡镇投放。省财政在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将乡村建设示范县创建投入作为支出因素进行测算,加大对乡村建设示范县的支持力度。省级加强发行资料审核指导,支持示范县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乡村建设。

  ②用好金融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各类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向开展示范创建的县和乡镇投放,鼓励各地按照政府债券发行要求,筹措资金支持创建工作。

  ③创新推进机制。通过项目建设带动示范创建,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建设资金。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

(5)创建流程:

  ①申报推荐。由县政府对照乡村建设目标任务,编制报送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重点任务、资金安排、完成时限、创新举措,出具创建承诺,提供证明材料。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择优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②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全省乡村建设专项行动专班和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相关县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公开答辩,拟定示范创建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乡村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单位,有异议且确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替补调整。

  ③组织实施。县级党委政府对照乡村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按照创建方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乡土特色,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充分发动群众,注重质量实效,定期调度工作、会商研判,适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创建工作。

  ④动态管理。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建设进展的指标和评价体系,有序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成效监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有力、成效明显地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进展缓慢地进行通报,对工作消极应付、推动不力或出现不符合创建条件情形的,取消创建资格,收回奖补资金。

  ⑤考核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自验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会同财政部门将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县进行验收、对示范乡镇进行抽验,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通过验收的,经公示后予以认定。

二、农村环境整治类83.农村环境整治(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

  (2)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3)主要内容: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等。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

8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国家政策)

  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2019—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是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实现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二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县推进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等重点任务,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85.农村环境整治(省级政策)

  2019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9〕5号),明确省财政按照每户2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户厕改造省级奖补资金,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三、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类8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

  (2)补助对象: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个人、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范围及标准:农作物秸秆“五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农机具购置、收储体系建设、耕地地力监测、腐熟剂应用、秸秆有机肥生产和其他基建项目利用方式。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以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为准。

87.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

  (2)补助对象:聚焦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等,对具备一定处理能力的回收加工企业、专业化回收组织等也可以予以适当支持。

  (3)补助范围及标准:重点补助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和地膜残留监测。针对加厚高强度地膜,综合考虑农业生产实际、使用回收成本等因素给予补贴。针对全生物降解地膜,综合考虑农户接受度、应用综合效益等因素给予补贴,并根据推广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残留监测按照不同覆膜面积设置不同监测点位个数进行补贴。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以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县级实施方案为准。

88.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国家政策)

  (1)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除了驻马店市、信阳市、漯河市和南阳市之外,其他14个省辖市(包括直管县)。项目实施方案需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为避免重复投入,已实施过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县,以及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不再列入支持范围。不能同时申报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2)建设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全链条防治,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科教、畜牧、渔业等相关行业力量共同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建成后,县域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减量化持续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和机制基本构建。

  (3)建设内容: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菜单式遴选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秸秆农膜污染等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生态净化、尾水调控、坡耕地径流拦截等农田氮磷流失减排工程;畜禽粪污高效堆肥、厌氧发酵、污水深度处理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程;复合人工湿地、“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程;秸秆深翻还田技术、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青(黄)贮、氨化等饲料化和食用菌栽培等基质化利用技术;农膜回收网点、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资金以相关主体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两年安排,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8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国家政策)

  (1)申报条件: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区、市)(根据2021年度统计数据进行测算)。对申报项目县组织专家评审,同等条件下,一是落实丹江口库区、黄河高质量发展、国定贫困县和革命老区等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优先支持相关县。二是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规模养殖场治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较好的省辖市倾斜。三是严格按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编制方案。

  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已实施过2020年非畜牧大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项目的养殖场,不再安排。

  (2)建设要求: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配套,粪肥施用机械化水平稳步提高,示范基地耕地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总结推广种养循环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带动县域粪肥就地就近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

  (3)建设内容: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万—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90.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

  (2)补助对象: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助范围:在畜牧大县或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的县(市、区)中,选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顺畅、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粮食大县或经济作物优势县,开展整县推进,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

  (4)补助标准:相关省份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补奖。试点优先安排蔬菜和粮食生产,兼顾果茶等经济作物。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应补尽补。

91.生态农场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科〔202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促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2〕15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生态农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85号)。

  (2)主要目标:到2025年,通过科学评价、跟踪监测和指导服务,在全国建设1000家国家级生态农场,带动各省建设10000家地方生态农场。到2025年,我省生态农场发展到300家以上,国家级生态农场达40家以上(省级目标)。

  (3)重点任务:培育一批生态农业市场主体,推广一批生态农业技术模式,探索一套生态农业扶持政策、构建一套生态农业监测体系。

  


第七部分农村改革及其他92.土地承包(国家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的、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93.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国家政策)

  (1)主要内容:近年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的指示精神,主动对标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要求,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瞄准束缚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试验区进一步加强改革试验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成果提炼转化,当好农村改革的先行军、排头兵。

  (2)重点举措:一是深化拓展改革试验内容。主动承接中央新部署的农村改革试验事项,着眼于农村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沿性问题,加强对各试验区试点方案指导和把关,统筹推进关联度强、相关性高的试验任务,适度延展试验主题和内容,推动试验区从少数领域单项改革向多领域综合改革转变,实现相关试验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二是加强改革试验调研指导。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赴试验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改革试验进展,调度试验任务落实情况,推动解决试点试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总结提炼改革试验成果。分专题归纳推广做法成熟、适用性强的试点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动向政策转化。筛选制度设计完整、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示范。加强基层改革典型宣传,讲好试验区改革创新故事,营造深化改革试验工作舆论氛围。

94.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2)基本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9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国家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各地稳定农技队伍,提升人员素质,改善推广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基层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创新市场化农技推广模式,完善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打通科技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聚焦粮食稳产增产、大豆油料扩种、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根据全国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农技推广”APP作用,实现专家、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线互动,实时解答生产技术难题。支持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围绕加快县域农业科技现代化,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在县域层面落地转化推广应用。支持各地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继续在广大脱贫地区深入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

96.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

  (2)主要目标: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线,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以组织发动和规范发展为重点,以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为载体,加大引导、推动、扶持、服务、规范力度,进一步促进服务主体壮大、服务模式创新、服务领域拓展、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行业规范、服务典型示范,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更好地引领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3)扶持重点:推动共同发展。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各类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主体,各具优势、各有所长,要推动各尽其能、共同发展。拓展服务领域。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主产区,聚焦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加大对社会化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支撑。创新服务机制。鼓励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要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模式,有效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推进资源整合。要按照资源共享、填平补齐的要求,把盘活存量设施、装备、技术、人才及各类主体作为重点,探索建设多种类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业全产业链,提供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破解农业生产主体做不了、做不好的共性难题,实现更大范围的服务资源整合、供需有效对接,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提升科技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集成推广应用绿色优质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服务与科技深度融合,着力解决农业科技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强化行业指导。鼓励相关部门、服务主体、行业协会等以县为基础,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强化服务过程指导和服务效果评估。

97.农村宅基地管理(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2)基本要求: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审查、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提出从2017年开始至2021年,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落实中央要求,2017年我省印发《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进展情况:我省先后有4个省辖市、14个县(市、区)承担国家前三批改革试点,2019年获批全国整省推进试点,2020年完成改革阶段性任务,比全国整体完成时间提前一年。2021年以来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截至2022年底,全省清查核实集体资产3828亿元,集体土地等资源2.1亿亩;建立4924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乡镇级52个、村级48992个、组级226个,实现村级全覆盖,按要求全部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登记,领取组织登记证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对集体资产权属、经营管理、指导监督及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续管理、后续运营等作出安排,为集体资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3年我省将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各项改革内容,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核查集体资产变动情况,重点做好脱贫攻坚形成集体资产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一本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章程,规范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99.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豫办〔2015〕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42号)。

  (2)基本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力边界及相关关系,农村土地“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3)主要内容:有序实施“三权分置”,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探索总结出适合我省不同区域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经营权,逐步完善“三权”关系。推进“三权分置”有序实施,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稳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三权分置”机制和办法。2021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74号),进一步明确把握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切实规范农户书面委托、流转合同、流转台账、流转备案和档案等工作,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审核制度,促进全省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

100.农村调查固定观察点建设(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建立农村调查固定观察点的意见》(中办发〔1984〕37号),《关于下发〈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调办〔2011〕1号)。

  (2)主要内容:河南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是根据《关于建立农村调查固定观察点的意见》(中办发〔1984〕37号)建立的长期农村固定跟踪调查体系,于1986年正式建立并运行至今。现覆盖全省16个固定观察点样本村、1000户调查农户,每年开展常规调查,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等专项调查,并按照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安排部署,开展临时性快速调查。通过全面、长期跟踪观察,宏观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了解掌握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制订农村政策,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记账农户、村级辅导员、乡村振兴新典型新模式调研补贴和调查工作经费补助。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729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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