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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药肥料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07-14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和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规范全市农药肥料市场,经研究决定7上旬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肥料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烟台市范围内从事农药、肥料销售的批发商和经销商以及肥料生产企业,重点是在以往质量抽检或执法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企业、批发商和经销商。

  二、检查内容

  (一)农药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2.设立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备案;

  3.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4.是否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5.是否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6.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7.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8.经营的卫生用农药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

  9.是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10.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1.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2.有无违规销售百草枯、乡村集贸市场有无违规销售杀鼠剂的行为;

  13.有无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

  14.有无违规经营1,3-二氯丙烯、溴甲烷、威百亩、棉隆等假劣土壤熏蒸剂产品。

  (二)肥料检查内容

  1.擅自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备案的肥料产品;

  2.擅自生产销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非法生产的肥料产品的;

  3.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伪造登记证、备案号的肥料产品的;

  4.擅自销售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备案号的肥料产品的;

  5.擅自生产销售非法委托加工的肥料产品的;

  6.生产或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

  三、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实施,先由各区市自查,再由市级督查。

  (一)区市自查。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全市农药肥料批发商、经销商和肥料生产企业进行摸排检查,摸清农药肥料批发商、经销商和肥料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检查比例不低于10%,检查范围覆盖全部乡(镇)街。通过检查,梳理汇总存在问题农药肥料的来源及去向,为市级督查做好充分准备。

  (二)市级督查。在区市自查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市汇总的问题农药、肥料和批发商、经销商和肥料生产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随机抽取5-15家进行检查。市级督查采取交叉执法检查方法进行,从区市抽调部分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农业执法人员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实施。督查期间各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共同参与,发现违法行为,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协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实效。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是对年初开展的“春风护农”行动的延伸拓展,有利于继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市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二)加强执法配合,严打违法行为。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明确责任,共商计划,一起排查,联手处理,确保农药肥料专项执法检查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农药肥料各类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对不是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办。

  (三)加强新闻宣传,形成正面引导。各区市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提高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农〔2023〕132号--关于开展农药肥料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ongye.yantai.gov.cn/art/2023/7/4/art_20513_2918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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