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 兽药)罚〔2023〕9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芦淞区博某宠物用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ND7RA9D, 经营者: 刘某荣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芦淞区博某宠物用品商行” (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吡虫啉滴剂”系列和“硫酸新霉素滴眼液”批准文号为兽药字均为宠物用兽药,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兽药经营资质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兽药)》,“序号: 1;违法情节: … …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