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郑州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3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现就我省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等补助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通过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中央财政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市级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别确定各项任务资金额度,并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各地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以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同时,将各专项实施方案和分任务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同步上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绩效考核。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对照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 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等情况,一经发现,将结合有关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将在安排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扣减。
四、加强政策公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24号),及时将财政相关支农政策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加强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同时,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 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附件:
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6.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 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工作。
一、实施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支持小麦主产县,在小麦生产中后期混合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水溶肥料,促进保大穗、增粒重、提单产,做到冬小麦全覆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技术措施,根据当地小麦生长、病虫害发生等情况,加强适销对路喷防物资市场调度,确保供应充足;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用,确保喷防作业全覆盖。
二、支持扩种油菜 按照《农业农村部扩种 1000 万亩油菜推进行动方案》要求,在 11 个县区开发冬闲田扩种冬油菜,通过开展稻油轮作等进一步挖掘扩种潜力。中央财政按照每亩 15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补贴新增面积,确保我省完成扩种冬油菜 25 万亩以上。
三、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继续支持各地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通过选品种、选配置、选药剂、改机械“三选一改”,比选、组装、集成分区域适用性配套种植模式,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本土化、熟化进程,鼓励引导规模种植户承担任务,确保大豆玉米双丰收。 中央财政每亩补贴 150 元,省级财政每亩补贴 50 元,对推广应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适当弥补承担示范任务的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的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成本。
四、实施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 坚持以促进粮油等重点作物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推行种植品种、肥水管理、病虫防控、技术指导和机械作业“五统一”,集成技术、挖掘潜力,提高品质、示范带动,加快形成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作物的绿色高产高效技术体系和组织模式,全面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聚焦玉米、大豆、水稻、小麦、油菜、花生等重点粮油作物,选择规模连片、基础条件好的主产县整建制推进。一是支持创建 29 个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县。二是支持创建 16 个油料和园艺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县。通过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推动实现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高 10%。开展两季区超“吨粮”、一季区超千斤、优势区“吨半粮”创建,打造一批高产“百亩田”、“千亩方”、“万亩片”,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创建一批节水增粮示范县,推广蓄水保墒措施,集成创新旱地节水增粮、水肥一体化增粮等技术模式。针对油菜机械化移栽、大豆玉米高质量机械化播种作业等关键薄弱环节加强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模式。
附件 2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轮作休耕和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工作。
一、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 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 号)以及《河南省 2023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豫农文〔2023〕233 号)要求,继续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地不得发放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按照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 管理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稳定实施。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粮食产能。各地要及时分解落实年度建设任务,优化项目选址和建设内容,重点补齐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严格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扎实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建后管护,确保建一块成一块。
三、耕地轮作统筹当前与长远、协调生产与生态、兼顾用地与养地,进一步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2023 年耕地轮作以稳定粮食生产、增加油料供给为目标,结合我省生产实际,轮作技术路径设置分别是玉米—大豆、玉米—花生、花生—玉米。通过合理轮作,在促进重点作物品种稳定生产的同时,既通过豆科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养分利用效率,又通过不同作物间轮作,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肥料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三新”集成技术示范,加快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大豆根瘤菌接种等主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统筹推广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施用缓释肥等措施,替代部分化肥投入。继续开展肥料利用率田间试验、施肥情况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为科学测算肥料利用率、评估科学施肥成效提供数据支撑。加强退化耕地治理。通过推广施用土壤调理剂、石灰质物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深耕等治理措施,在酸化严重区域,加强酸化耕地治理。在 3 个县(市、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面开展土壤普查,查明查清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主要支持县级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土壤类型边界校核与制图、内业土壤样品制备、测试化验、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等土壤三普工作。开展年度耕地土壤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
附件 3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工作。
一、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 落 实 《 农 业 农 村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 号)要求基础上,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创新以机具应用为前提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创新实施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着力保障粮油生产等重点机具。持续推进补贴机具优机优补、有进有出,重点支持提高粮油作物作业质量的高性能播种机等急需急用产品,将大豆收获机、大豆收获专用割台品目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继续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机具、油菜移栽机、再生稻收获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加快预算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定期调度各市县资金支出情况,增加结算批次,确保及时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强化风险防控。结合分类分档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动等情况,发现 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及时组织调研与专家论证,综合研判后抓紧按规定按程序申请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鼓励引导企业注重自主创新、产品升级、品牌打造、售后服务和公平竞争。
二、支持种业发展稳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定期规范报送数据,持续开展品种改良提升。启动实施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坚持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市场主体、农户受益,聚焦高油高产(高蛋白)大豆、耐密高产机收玉米等重大品种,对推广面积大、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的品种实行补助,带动引导企业、科研单位等加大研发力度,加快优良品种更新换代和推广应用。
三、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以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一是支持新创建的 2 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1 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 12 个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二是支持通过中期评估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续建的产业集群和通过认定的产业强镇建设。通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乳制品、种业、设施农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 构建以产业强镇为基础、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省县乡梯次布局、点线面协同推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整体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23 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10 号)要求,完善项目实施(建设)方案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细化实化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入,并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四、支持畜牧业发展(一)提升奶业大县生产能力。继续支持 3 个奶业大县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奶牛养殖设施装备水平和草畜配套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奶牛养殖场依靠自有奶源有序发展乳制品加工,进一步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自我发展能力,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二)实施苜蓿发展行动。在 3 个县市等苜蓿优势产区和奶业主产区,支持建设集中连片、生产基础好以及对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增强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三)实施粮改饲。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 产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养殖传统和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将有饲用需求的区域特色饲草品种纳入政策范围。(四)实施肉牛增量提质行动。继续在 3 个县实施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五)实施良种补贴。在 38 个生猪大县,对生猪主产县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六)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 2 个县发展高效优质蜂产业,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养殖设施装备条件改善等,打造产加销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区域内养蜂业发展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支持渔业发展(一)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聚焦提高内陆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 8 个县市区为试点单元,整县推进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承担任务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 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做好试点遴选,围绕重点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试点具体任务,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围绕改善渔业设施设备,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 4 个县区实施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承担任务的县区要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 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 号)要求,规范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渔业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
附件 4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工作。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已按规定享受中央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一是支持 15 个蔬菜生产县、5 个食用菌生产县、10个中药生产县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经济作物设施种植条件。二是支持县级及以上牛羊养殖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和生产性能测定能力,增强联农带农服务能力。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二)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结合我省当年粮油生产实际,以玉米、大豆为重点,兼顾水稻、花生,在 55 个县市区依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三)发展生态低碳农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载体,继续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结合以前年度试点成效、地方工作基础和积极性等,2023 年在 24 个县(市、区、场)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带动县域内畜禽粪肥基本还田,加快健全主体紧密衔接、互惠互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组织运行模式,推动分作物、分粪肥种类集成一批务实管用的轻简化机械化技术模式,提高粪肥还田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健全粪肥还田台账,探索开展粪肥还田全过程监管。
二、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围绕稳粮扩油保供技术技能水平和农民素质素养提升,扎实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能力提升、种养加销能手培训、农村创业创新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各类高素质农民培训,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价。实施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技术培训,油料产业发展培训、专业农机手培训、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训等专项培训行动。委托国内高校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支持新培育一批“头雁”带头人,通过加强系统性培育,进一步增强其发展实力,激发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 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含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各地要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小农户生产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与标准,并加强与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配套。将大豆、玉米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对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可支持服务主体开展单环节服务。积极探索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持续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服务能力水平,发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基地引领作用,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依托重要粮油作物技术集成创新平台,落实大豆一县一策,强化玉米技术集成和大面积应用,加快农业科技在县域层面转化应用。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进一步聚焦粮油作物,完善联动推广机制,激发科研院校、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推广主体活力。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动物防疫)员。五、支持农担体系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协同合作机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突出做好对粮食、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信贷担保服务保障。切实抓好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指导、监测与管控,强化对省级农担公司独立性、业务规模放大倍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考核,加快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鼓励探索通过设立风险资金池等多种方式参与风险共担,压实地方政府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农担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建设,鼓励探索数据赋能,提高大数据治理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平台作用。
附件 5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养护利用等方面工作。
一、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在全省 20 个地膜使用量大的县区,重点实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及生产回收企业等实施主体因地制宜示范使用 0.015mm 及以上加厚高强度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可回收。在适宜地区选择适宜作物稳妥有序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探索采取整区域集中采购等方式,保障地膜质量,降低使用成本。推动地膜残留常态化监测。因地制宜推行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健全科学高效回收处置体系,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严格地膜监管和准入,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在 32 个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秸秆还田模式,推进秸秆科学规范还田。聚焦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方向,按照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利用等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聚集资源要素,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20体,推介一批秸秆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渔业资源保护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突出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原则上仅支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 号)确定的放流物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补贴购买苗种的支出不少于 90%。
附件 6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动物防疫补助具体实施要求,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 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 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 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2023 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 70%以上。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告,采取强制扑杀和强制销毁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要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各地要按照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给付到位,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