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亭湖区陈某某承包的养殖塘口开展执法检查,在塘口投入品仓库发现5袋包装未拆封、1袋已拆封的氟苯尼考粉,规格为1千克/袋,陈某某无法提供使用氟苯尼考粉的处方笺。经查,陈某某因养殖的鲫鱼出现肠炎,于2023年9月3日通过微信从亭湖区某鱼虾药门市订购了12袋氟苯尼考粉。该鱼虾药门市通过快递发货,陈某某在收到的氟苯尼考粉包装箱中未看到有处方签,也未向供货的鱼虾药门市索要,陈某某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按照以往用药经验使用了7袋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为《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所列处方药品种,销售、购买、使用均应经兽医开具处方。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陈某某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不得使用兽用处方药。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全案案情,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执法抽检中发现的养殖水产品抗生素残留超标等问题,多数系兽用处方药使用不规范、休药期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部分水产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购买兽用处方药,凭经验进行防治,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而且不利于休药期制度的执行。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水产品养殖者,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保障生命健康、生命安全的底线,因此要以最严谨的标准严格要求,使用处方药一定要凭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随意要药,否则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