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3〕17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芦淞区高某渔具批发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7BKW0143, 经营者:李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芦淞区高某鑫渔具批发行”(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森亚拜血平青板黄柏散”批准文号为兽药字均为宠物用兽药,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兽药经营资质证明,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综上,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兽药:“森亚拜血平青板黄柏散渔用兽药”,规格:200g,生产日期:20220507,有效期至202404”生产批号20220501,数量15袋; 2.并处货值金额150元2倍罚款:合计叁佰元整(¥3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