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船舶进行垂钓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 渔政)罚〔2023〕1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刘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0日晚21:00,当事人刘某在湘江株洲与湘潭交界株洲段古桑洲水域利用船舶进行垂钓,该水域属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水域”。8月14日当事人主动到市渔政执法码头向执法人员承认8月10日晚在湘江株洲与湘潭交界水域利用船舶行进垂钓的事实。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船舶进行垂钓,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 、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 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钓具一根(品牌为禧玛诺)。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