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通报124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其中
26批次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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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称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735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2.标称天津市捷畅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9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3.标称天津醒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27Z,不合格项目:结构,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4.标称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20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5.标称天津嵩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00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防火性能;
6.标称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09Z,不合格项目: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7.标称天津比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06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8.标称天津创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9.标称天津超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9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10.标称上海佳奋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23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11.标称无锡超爵格泰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78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12.标称无锡新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9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结构,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13.标称南京瑞摩速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0113Z,不合格项目: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14.标称浙江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3A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15.标称浙江黄岩三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3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结构,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16.标称浙江台翔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830Z,不合格项目:结构,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
17.标称宁波摩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S001Z-B,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18.标称钱江电动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24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19.标称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15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结构,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20.标称浙江牛摩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6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1.标称泉州灵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8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2.标称晋江市高星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2Z,不合格项目: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防火性能;
23.标称山东小旋蜂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2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24.标称湖北松吉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32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25.标称深圳市大鱼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W010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6.标称佛山市顺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P02Z,不合格项目: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
有10个批次的样品
“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火性能”不合格
一旦消费者购买到这些不合格产品
就大大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的风险
如何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最大限度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以下“五严禁”需牢记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五个严禁”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违反以上“五个严禁”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