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盐都区××经营部经营“镇麦12”“镇麦16”“中研麦0709”“扬麦25”等秋季农作物种子,但是经营的种子只在笔记本上简单记录部分流水账,未完整记录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且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确定,上述农作物种子未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11月期间,从盐城市区××种子经销商处购进镇麦12小麦种子1600千克、镇麦16小麦种子1000千克、中研麦0709小麦种子475千克、扬麦25小麦种子500千克,共计3575千克。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且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300.00元的罚款。
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且按规定备案,对于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种子来源、生产、加工、检验、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中,通过生产经营档案记载清楚,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一查到底,避免责任不清,相互推诿。
在此,提醒广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另外,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