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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全市2020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1-07-03

  

  2020年,我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查处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的农业违法案件。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网上投票结果和专家评选意见,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1】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0年3月12日,宝应县农民蔡某于某农资经营部购买80亩田小麦田除草剂,使用后发现其中50亩小麦生长异常,遂于4月10日向宝应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其使用的小麦除草剂有质量问题。4月20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县植保站技术人员对蔡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得知蔡某购买的农药已全部用完,但其保存了该批农药的废弃包装袋(瓶)。经检查,50亩小麦田与30亩小麦田使用的除草剂不完全一样,50亩小麦田使用的除草剂中标称江苏省某研究中心农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0%双氟·氟唑磺水分散粒剂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质量保证期两年,蔡某购买时已超过了该农药的质量保证期。后经调查,涉案的某农资经营部该批次农药已无库存,根据销售记录认定其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50%双氟·氟唑磺水分散粒剂50袋,销售收入400元。宝应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案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对涉案产品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扬州市某供销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

  2020年3月6日,扬州市广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抗疫期间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曲江街道扬州市某供销公司正在经营 “3%克百威颗粒剂”,同时还发现当事人销售记录中有氧乐果。经核实,该公司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资质。2020年3月9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5月10日从某农药厂购进氧乐果15箱(20瓶/箱,325克/瓶,货值金额2989元),门市有“3%克百威颗粒剂”存货12千克(货值金额140元)。氧乐果销售给某乳业有限公司5箱(100瓶),销售收入1089元,销售给顾某10箱(200瓶),销售收入1900元。氧乐果、克百威两种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累计货值金额3129元。克百威未销售,故氧乐果、克百威两种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违法所得累计为2989元。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克百威1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989元,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19年12月16日,邗江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仪征市农业农村局的《线索移送函》,反映仪征市某有限公司从扬州市邗江区某种子站购进的标称生产厂家为河北某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9/05/14-A的“5%啶虫脒乳油”含有哒螨灵成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扬州市邗江区某种子站已更名为邗江区某经营部,经营者为冯某,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涉案门店内发现24种农药,其中包括14瓶“5%啶虫脒乳油”。2019年12月16日,邗江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上半年购进“5%啶虫脒乳油”共100瓶,并于2019年9月至10月销售86瓶,同时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9月销售另一种农药“福尊”50瓶,销售两种农药的违法所得合计551元。执法人员登记保存农药24种,认定本案货值3056元。邗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农药24种,没收违法所得551元,并处罚款5551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蚊香)案

  2020年9月25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接扬州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DH993210002**********)群众举报,称其在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超市门店购买到1盒“假蚊香”。2020年10月9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某超市门店(刘某)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某某”蚊蝇香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产品,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以6.8元/盒的价格购进该蚊蝇香12盒,截止案发之日,以6.8元/盒的价格销售12盒,销售收入81.6元,库存无剩余。该案认定违法所得为81.6元,货值为81.6元。扬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案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对涉案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江都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0年5月13日,江都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江都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 “某某某1号”水稻种子未按规定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现场查获数量仅为5公斤,当事人辩称是示范用种,未销售。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该经营部的种子销售台帐和微信群里推销记录,固定了其销售上述“某某某1号”水稻种子的数量为195公斤,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经查询《江苏种业信息网》和《国家水稻数据中心》等相关信息,确认上述种子未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和省级品种审定,为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5月19日以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为由立案调查。当事人反映上述“某某某1号”水稻种子是从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200公斤,在门市以每公斤7.2元和8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丁沟镇农户戴某某150公斤、石某某45公斤,销售收入共计1440元。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某某某1号”稻种5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人民币;(三)罚款20000元人民币。

  【案例6】高邮市王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0年11月23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受理工单,反映高邮市三垛镇龙甘路附近水域发现2人使用1艘小木船进行违法电鱼。高邮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域进行执法检查,当时未发现违法行为,后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每天安排4名执法人员对该水域进行重点执法巡查和蹲点。2020年11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在三垛镇柘垛村生产河段现场发现当事人王某某使用电线将电瓶、逆变器、电海捞三个设备相连进行电鱼,查获渔获物2公斤。2020年11月30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某某承认其实施电鱼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海捞1把),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7】殷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0年8月21日18时25分,邗江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人员和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滨江水上派出所民警,在长江邗江段军桥闸外口通江水域江堤联合巡查时,发现殷某在军桥河水域岸边用地笼网进行捕捞,该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水域。经检查发现地笼网2条,分别长约7米10米。渔获物为鱼200克、虾100克、螃蟹400克。因气温高,渔获物已腐烂变质,当夜已全被渔政执法人员掩埋。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捕捞所用地笼网为《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捕鱼的时间和地点都在《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违反《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邗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处理。

  【案例8】江都区某奶牛场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案

  2020年8月13日,江都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真武镇某奶牛养殖场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奶牛场东侧围墙外约200米处的空地上抛置有一头死牛尸体。经现场询问该奶牛场负责人陈某,其承认该头死牛的尸体是由奶牛场内的工作人员所抛置。2020年8 月13 日,江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某奶牛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12日晚,当事人某奶牛场内的一头奶牛分勉的小牛出生后为死胎,奶牛场养牛工作人员唐某在现场无兽医人员在场诊断,也未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于当日夜间擅自将该头死牛的尸体抛置在奶牛场东侧围墙外约200米处与大门前东西朝向的石子路北侧约10米交界处的空地上,且未对死牛的尸体采取任何无害化处理措施,后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因该头牛死亡原因无兽医部门的兽医诊断报告,被定性为死因不明。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死牛尸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9】扬州某公司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2020年11月16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在扬州某公司门市发现正在销售的标称扬州某公司生产的源某新软香粘大米。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网查询其认证的绿色食品中并无源某新软香粘大米,但其包装袋上标识了“绿色食品”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广陵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16日对扬州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将未经认证的自产大米40袋(10kg/袋)用印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袋进行包装,置于公司门市销售。销售价格48元/袋,货值金额1920元,至案发时该产品并未销售,无销售收入。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使用伪造的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及使用其他联合收割机牌照案

  2020年9月28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到当事人张某某一台号牌为苏103****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正准备转场作业。检查发现该收割机发动机号、机架号及品牌型号信息与“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手机版)”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由于证据不易取得,执法人员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登记保存了该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1块、行驶证1本、跨区作业证1张。2020年9月29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张某某使用了伪造的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及套用了其他联合收割机牌照和跨区作业证。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扬州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等次和裁量幅度,对当事人张某某批评教育,依法作出没收伪造的苏103****行驶证1本、套牌的苏103****牌照1块,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102/TTNKBMQK6ESFZ01400DMGU9QMOE5JJFH.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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