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符合法定生鲜乳运输条件的申请主体,向车辆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生鲜乳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已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详细名单参见附件3),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条件)
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应符合《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 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2.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 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 申请换证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五条(行政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 3 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行政审批部门。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对被审批人从事生鲜乳运输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逾期未承诺或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审批。
附件 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 2: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3:全市已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名单
一、国家级开发区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国家级高新区
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省级开发区
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
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
江苏省宝应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江都经济开发区
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
江苏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
四、省级高新区
江苏省杭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