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防疫)不罚〔2023〕1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湘潭某腾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MABQC9F73W 经营者:谭某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3日10时,我机关执法人员接举报在芦淞区古大桥唐人神集团有限公司大门口查获赣CXP956货车上装载的393件冰冻生猪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对承运人龙某伟进行调查询问,车上产品为湘潭某腾油脂有限公司从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调运。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关于2023年2月4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湘潭云腾油脂有限公司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资质与唐某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处理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屠宰产生的屠宰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与唐某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非使用产品安全使用协议书》,2023年2月3日第一次与唐某神肉制品有限合作,调运的产品刚出唐某神大门即被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即被迫终止,未产生危害后果,在本机关查获该违法行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积极主动改正,与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攸县绿佳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将涉案生猪产品交给其进行无害化处理。2023年4月12日农产品安全大队组织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本案进行了案情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初次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在违法实施初步阶段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未产生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能够及时积极主动联系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将涉案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形成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拟处罚意见和批评教育的意见。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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