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药)罚〔2023〕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某某种子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LTEGF4L 经营者:邹某松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耕备播执法检查工作中,在天元区群丰镇响塘村“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某某种子销售部”(以下称:当事人),发现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井冈·硫酸铜4瓶,甲维·苏云金5瓶,联菊·啶虫脒41瓶,春雷霉素20包,肟菌·戊唑醇29包,戊唑醇35包,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当事人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放在货架上待售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综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井冈·硫酸铜4瓶、甲维·苏云金5瓶、联菊·啶虫脒41瓶、春雷霉素20包、肟菌·戊唑醇29包、戊唑醇35包。 2.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