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宜春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法府建发〔2022〕4号)文件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向社会公开”、农业农村部发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而制订。
(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准确行使,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为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提供保障。
(三)必要性。2018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后,宜春市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政执法和宅基地等12大类农业行政执法职责集中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随着法律法规立改废推进较快,宜春市发展现代农业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出台适用全市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四)可行性。以农业行政执法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在调研总结本市各地具体执法情况基础上,突出了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 依据、原则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制定原则。一是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体现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性,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遵循处罚依据法定原则,体现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并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三是遵循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根据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具体划分和对应设计,体现“同等情节同等处罚,不同情节不同处罚”。四是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思路。以省相关规定为蓝本,就新法和不合理部分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订。
(三)起草过程。2023年1月11日,组织召开全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动员部署会。2023年3月1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2023年4月10日召开各科室、法律顾问评审会议,《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照省规定作了重大修改。经全面梳理和归类,《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共有260项。2023年4月26日,《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局党委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则
一是推动个案体现“同案同罚”法治精神。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推动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二是细化自由裁量幅度空间。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依法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进行裁量。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
三是说明理由并附具证据材料。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查证情况附具对应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节,并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载明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违法情节认定情况以及具体理由。
四是限定行政处罚种类适用条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条款设定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当事人具有一般或者从重情节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减少行政处罚种类适用。
五是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本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执法监督。对处理不当的案件,执法机构不补充证据材料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的,不得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决定。
(二)自由裁量基准
共分为21个部分,按照违法种类、法律依据、共同处罚部分、裁量阶次按一级二级分档等进行定性定量指标设定,累计对260项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对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照行政权限,对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就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13个部分61处进行了修改。
本文件由宜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释义
一、什么是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自由裁量权准确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畸轻畸重,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公正公平的社会形象。因此,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十分必要。
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于处罚。
二、省厅和市局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以2022年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中蓝本,并根据最新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农业执法实践基础而制定的。因此,《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当前全市各地农业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依据。只有在其中未找到相关处罚条款的前提下,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裁量。
三、宜春市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有何规定?
根据《长江保护法》规定,赣江虽是长江重要支流,但没有直接与长江相通,故法律上不认为赣江为长江支流,丰城樟树赣江段水域并不适用《长江保护法》相关处罚规定。按照《长江保护法》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点水域禁捕执法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1号)规定,宜春市适用范围主要是以下4个重点水域:靖安县江西潦河大鲵自然保护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袁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铜鼓县定江河国家级特有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铜鼓县棘胸蛙省级自然保护区。
解读人:龚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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