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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05-23

  

  黄石市广大垂钓爱好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有效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进一步规范我市天然水域的垂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广大垂钓爱好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致电或邮件反馈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和平  联系电话:15307231773

  邮箱:503370230@qq.com

  附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有效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黄石市境内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竿、钓线、钓饵等工具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管理区域划分

  1.禁钓区。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鄂州艾家湾至西塞风波港江段);大冶市保安湖、阳新县朱婆湖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江河排泄洪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2.限钓区。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试验区(西塞风波港至阳新富池天马岭江段);大冶市保安湖、阳新县朱婆湖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试验区;在禁渔期内,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全市其他天然水域。

  三、垂钓行为管理

  在限钓区内,垂钓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限钓区域内,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方式进行休闲垂钓。

  2.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垃圾和废弃物回收带走。

  3.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4.禁止以下垂钓行为:

  (1)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进行垂钓。

  (2)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射鱼捕鱼。

  (3)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5)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6)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

  (7)对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

  (8)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四、钓获物管理

  钓获物每尾最低重量为鲤鱼500克、鲢鱼鳙鱼草鱼青鱼1000克、鳊鲂400克、鲫鱼100克,其他种类(非水生野生保护动物)100克。每人每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5千克,超过5千克的部分应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钓获物应及时放回原水体。

  五、执法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垂钓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垂钓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管。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湖泊、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违法垂钓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规垂钓3次及以上者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举报电话: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0714-6266200,0714-6223355;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黄石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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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huangshi.gov.cn/nyzx/xzgw/202305/t20230516_1014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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