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惠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农村金融创新,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农村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所提建议是对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创新、增强农村实体经济和农民致富的积极考虑。收到您的建议后,我们十分重视,相关责任处室积极与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和有关保险公司深入研究探讨,结合目前我市农业经济形势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可行性。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
今年1月6日,我局主要领导关注了江苏淮安开展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的经验做法后,当即批示相关处室学习研究。我局当天即通过保险公司获取淮安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条款原文进行学习,并认真研究《江苏农村经济》相关报道文章。一个多月内,多次邀请有关保险机构面商交流,研究我市开展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的可行性。
(一)模式探讨
淮安市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为承保标的,以村为计量单位,以收入目标为保险额度乘以固定费率核定保费,保费主要来源于县区财政等资金,市级以上财政资金用于资金积累,保险期内理赔优先使用县区及其他来源资金。
该保险保费由承办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在保险期结束后,扣除赔款及运营费用(平台建设、人力及车辆成本、聘请三方会计所、税费等)如有结余,则结转为下一年度保险费,下一年度仅需在结余资金基础上补齐保费;赔付支出高于保险费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再由政府主管部门补齐。保险期间被保险村集体开展的农业生产性项目以及其他农业产业经营性项目的实际总收入,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投保其他保险的(如中央预算农业保险和我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将相应的保险赔款计入村集体经济实际收入后,再计算赔偿金额。
(二)情况分析
1.需要财政资金完全兜底。由淮安模式可以看出,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不同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保费实质上是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滚动资金池,交由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类似一种风险补偿基金。淮安开展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的保费主要来源于县区、镇街财政资金和扶贫资产收益等,保险超赔部分也由县区财政予以补足。
2.满足投保要求的村集体。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险不是“养懒汉”,淮安对没有增收项目的村集体不列入投保范围。
二、关于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一)往年开办情况
2018-2020年,我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开设了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农户(流出方)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方)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土地流入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保险人对未支付的租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向承租方进行追偿。该险种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流入方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20%。因三年经营期间无人投保,我局遂于2021年调整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时,不再将该险种列入市级财政补贴。
(二)情况分析
我市从2007年开始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2015年我局印发《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农经〔20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下发到各相关区,要求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收取风险保证金,流入方在没有违反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运行时间长,管理严格,有效保障了农民利益,且正常情况下,合同到期后全额退还保证金,确保了流入方的合法权益。流转双方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这种管理方式接受程度很高,这也是之前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开办三年无人投保的主要原因。
我局将继续关注您对于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积极探索完善我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在条件成熟时开展新险种试点,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增强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贡献金融力量。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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