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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农产品)罚〔2023〕6号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08-22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丝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产品)罚〔2023〕6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某某新歌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CFARHP3N

  经营者:易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株洲市荷塘区某某新歌蔬菜店(钱某生新荷家园店)检查时,发现店内入口处货架上销售的丝瓜套有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图文,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5日两次从株洲市中南蔬菜批发市场,购进套用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图文塑料薄膜的丝瓜,放在其店内销售,共计50斤,售价2.98元/斤,货值14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丝瓜“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资质证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涉案线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玖元(¥149元);

  2.罚款壹仟元(¥1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玖元(¥114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0815/i2081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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