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3〕5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杨某勇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1日11时30分我机关执法人员在石峰区双峰村新平组郭某方杀牛点检查时,发现一辆银色重型卡车停在路边,几名工人刚把车上装载的菜牛卸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某勇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栏舍内15头菜牛为当事人刚刚从车上卸下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菜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证,当事人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一活牛交易市场购买并运输到此,启运前未经产地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货值金额150000.00元16%的罚款,计240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