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3〕4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石峰区天某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4MACKUPKH5E,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3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路的石峰区天某宠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多个已使用过的兽用疫苗卫佳®伍空瓶和多个已使用过的注射器,诊所内的冰箱里有兽用疫苗卫佳®伍5头份和卫佳®捌1头份及妙三多3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诊所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经查证,当事人在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期间,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获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3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违法情节: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380元) ; 二、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