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3〕10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曾某文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曾某文于2023年4月12日早上8时左右,在株洲市石峰区的湘江水域使用可视锚捕获渔获物共计1尾,重量共计约3.5Kg,种类为鲤鱼。随后于2023年4月14日早上9时许,当事人再次来到株洲市石峰区的湘江水域使用可视锚进行捕捞,当场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民警抓获,其捕捞水域属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第2条、第3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