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3〕15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田某其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3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B2SV65红色福田货车停靠在屠宰场的前坪,经现场检查确认,货车上装载的13头生猪,佩戴有免疫标识,生猪驱赶能动,精神状态良好,口、蹄、鼻处未见溃烂和水泡,当事人不能提供13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货值金额13345.20元15%的罚款,计2669.04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