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法销售电鱼设备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3〕14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李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29日上午,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建宁街道沿江路4、5号门面(芦淞区高鑫渔具批发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芦淞区高鑫渔具批发店经营者李婷在店内销售淘宝网上购买的5台逆变器、1个锂电池(60A)、1套电杆捞网等电鱼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渔业)》,序号6;违法情节:“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设备(货值603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