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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渔政)罚〔2023〕14号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3-12-04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法销售电鱼设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3〕14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李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9日上午,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建宁街道沿江路4、5号门面(芦淞区高鑫渔具批发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芦淞区高鑫渔具批发店经营者李婷在店内销售淘宝网上购买的5台逆变器、1个锂电池(60A)、1套电杆捞网等电鱼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渔业)》,序号6;违法情节:“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设备(货值603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1124/i213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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