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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渔政)罚〔2022〕11号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4-01-10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2〕11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刘某河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2日7时许,当事人刘某河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航电枢纽空洲岛附近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实施非法捕捞,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应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湘江投放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鱼苗,进行修复生态,消除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8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1229/i2147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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