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3〕26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 姚某飞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23日9点许,当事人姚某飞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绿口大桥桥下分别使用帘式板罾网非法捕捞参鲦,至10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帘式板罾网两个,渔获物参鲦3.01公斤,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连同第二当事人陈国安一道主动向湘江投放价值人民币4200.00元的鱼苗,进行修复生态,消除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