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3〕2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伊某庄园新鲜牛羊肉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CF8H600Y 经营者:马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10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街道黄山路99号天纺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肉杠悬挂有9条羊胴体,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者马某出示了执法证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出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登记的货主、目的地等信息均与实际货主、目的地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产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在执法人员对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货值金额14560.00元百分之一十三的罚款,计人民币1892.8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