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3〕21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海某通农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03263451 法定代表人:施某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31日我机关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违法线索交办函及附件(1、2023年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清单;2、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交办函及附件显示,2023年9月4日,在我省组织开展的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当事人养鸡场的鸡蛋样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为211μg/kg(限量值≤10μg/kg),土鸡样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为244μg/kg(限量值≤100μg/kg),检测结果不合格。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虽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的鸡及鸡蛋并未进入市场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鸡和鸡蛋在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日的抽样检测中检测结果合格,说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此之前未被行政机关处罚过,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要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0;违法情节: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在2023年9月份湖南省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批次的鸡蛋收缴作无害化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或。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