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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4-03-01

  一、修订背景

  2018年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2020年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提出“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原市农业局于2018年制定出台的《佛山市农业局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近年来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成效显著,但在评定标准、监测机制等方面,存在与上级文件衔接不足、与新要求新形势不够契合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办法》规定了家庭农场的涵义、认定和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认定标准。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除必须满足主体合法、设施完善、人员稳定、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明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等七项基本条件外,还需从品牌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等四方面进行考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部分为申报认定程序。明确了申报认定程序为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评选认定、审定公示、发文公布,同时也明确了申报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部分为监测和管理。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定期监测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明确了不得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行为条款。

  第五部分为附则。要求各区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

  三、重点说明

  需要着重说明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家庭农场涵义的说明。《办法》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断涌现的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如休闲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提出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范围以种养业为主,也可兼营农业观光旅游、体验农业等休闲农业。

  (二)关于认定标准的说明。一是《佛山市农业局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农场实行认定制度,《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则提出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工作,因此《办法》不再要求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先认定为家庭农场。二是《办法》明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要求,从主体合法、设施完善、人员稳定、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明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等七项基本条件和品牌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等四方面进行考评。三是《办法》参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规模农业经营户的定义标准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规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标准。四是为更好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监测,提高可操作性,《办法》实行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佛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不同的认定方式,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计分制认定,除必须满足七项基本条件外,还需从品牌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候选名单。五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舌尖上的安全”,《办法》加强了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要求,提出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要实施追溯管理。

  (三)关于申报认定程序的说明。一是申报认定程序按顺序为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评选认定、审定公示、发文公布,同时明确了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提交的资料,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了清晰指引。二是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明确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实施评选,提高了评选认定的客观认受性。三是国家高度重视土地用途管制和粮食安全生产,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反馈意见,在评选认定中引入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开展审核的工作机制。

  (四)关于监测和管理的说明。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参照申报认定程序开展。我市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避免重复监测以减轻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负担。

  

   关联稿件: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fsny.foshan.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590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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