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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4-03-01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2020年5月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提出要“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原市农业局于2017年制定出台《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为近年来我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评定标准、监测机制等方面,存在与国家和省文件衔接不足、与新要求新形势不够契合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办法》规定了市级示范社的涵义、评定和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评定标准。明确了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从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服务成效明显、管理能力较强等六方面进行考评,市级考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部分为评定程序。明确了评定程序为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评选认定、审定公示、发文公布,同时也明确了申报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部分为监测管理。对市级示范社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明确了不得评为市级示范社和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行为条款。

  第五部分为附则。要求各区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

  三、重点说明

  需要着重说明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组织评定机制的说明。国家和省分别设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对国家示范社和省级示范社开展评定监测工作,采取多部门审核机制,流程过长。我市并未设立相应机构,因此《办法》采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市组织专家评定”的方式,更加符合我市工作实际。

  (二)关于评定标准的说明。一是《办法》参照《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市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二是《办法》明确市级示范社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要求,从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服务成效明显、管理能力较强等六方面进行考评。三是考虑近年来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办法》从业务类型方面将市级示范社分为生产型和服务型两种类型,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服务成效明显等五个指标采取相同的评定标准,管理能力较强指标则采取不同的评定标准。四是国家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社评定并未采取评分制,为更好开展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市级示范社采取计分制评定,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候选名单。五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舌尖上的安全”,《办法》提出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要实施追溯管理。

  (三)关于评定程序的说明。一是评定程序按顺序为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评选认定、审定公示、发文公布,同时明确了申报评定市级示范社需要提交的资料,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清晰指引。二是市级示范社的评选认定明确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实施评选,提高了评选认定的客观认受性。三是国家高度重视土地用途管制和粮食安全生产,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反馈意见,在评选认定中引入对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是否存在尚未整治到位的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开展审核的工作机制。

  (四)关于监测管理的说明。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参照申报评定程序开展。我市的国家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避免重复监测以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

  

   关联稿件: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fsny.foshan.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590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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